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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武宁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武宁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湖滨西路20(东经115528.499秒,北纬291556.449秒)

验收监测

(调查)单位

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20215月委托江西赣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武宁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169日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对该报告进行了批复(九武环评字[2021]11号)。批复内容为:武宁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位于武宁县湖滨西路20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528.499秒,北纬291556.449秒,属于迁建项目,主要在一期位置建设1栋医疗综合楼、住院楼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共设置床位200张,门诊接待人数约为411人次/日。

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本项目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现场地下式建设并加盖封闭,同时加强周边绿化,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废水

本项目项目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废水管网及雨水管网。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所有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MBR膜池+消毒池(次氯酸钠)+余氯反应池+放流池)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236-2005)2中预处理标准及武宁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武宁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柘林湖。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污水处理站处理设备、地下室备用柴油发电机、综合楼的中央空调外机等设备噪声及门诊部的社会噪声等,通过各类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选择低噪声型风机等设备,发电机设在发电机房内,各排气、进气口(如抽风机)进行适当消声处理,场界内禁鸣喇叭,以降低本项目对外界的噪声影响。

(四)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有危废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日常门诊产生的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输液瓶、输液袋等),暂存在医疗危废间,由九江忠剑医用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合法合规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有医疗废物,包括手术室、住院区、检验科产生的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血液、血清;检验废液);手术室产生的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手术刀等);手术室产生的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急诊、门诊科室产生的化学性废物(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药房产生的药物性废物(过期的废药品、药物);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栅渣、污泥;化验室的检测废液;危废废物收集、暂存在医疗废物间后交由九江凯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医院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验收监测情况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验收监测期间,厂内污水处理站出口各指标排放浓度日均值均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236-2005)2中预处理标准及武宁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两者取其严限值要求。

(二)废气

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周的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排放低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周围敏感点噪声等效声级排放低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有危废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日常门诊产生的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输液瓶、输液袋等),由九江忠剑医用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合法合规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有①医疗废物;②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栅渣、污泥;③化验室的检测废液;危废废物收集、暂存在医疗废物间后交由九江凯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医院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建设单位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了两间32m2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分别用于储存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做到以下五点:

1)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2)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

3)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进行监测。

4)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一般固废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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